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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员工通过校际交流关系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30  来源:   点击量:
浙理工外[2009]50号
为规范公司员工通过校际交流关系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交流、学习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通过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校际交流关系派出的员工,必须为在校在籍员工。
第二条 员工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时,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员工通过校际交流关系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审核表》,由所在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员工处签署意见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三条 对于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员工,学校视对方学校的具体申请条件,组织教务处(研究生部)、员工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公司等单位进行选拔。
第四条 员工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办理赴国(境)外的护照、签证(签注)等手续,并接受出国(境)前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员工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须按所在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部)等的规定办理出国(境)前的相关手续,并接受所在公司对其在国(境)外拟读课程的选课指导,原则上应选择本专业(方向)相关或相近的课程。
第六条 员工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员工家长、员工本人须与学校签署一式三份的《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选派员工赴国(境)外交流的有关安全、纪律规定及承诺书》,员工、员工所在公司和学校各持一份。
第七条 员工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需严格执行《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关于本科员工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浙理工教〔2007〕27号)中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或《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研究生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浙理工外〔2009〕49号)中的相关规定;若员工希望延长在国(境)外的交流、学习时间或转专业,还需向公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员工所在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部)等校内单位以及所在的国(境)外交流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延期或转专业手续。原则上不同意员工转入非相关专业交流学习。
第八条 员工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须依照文件《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关于本科员工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浙理工教〔2007〕27号)或《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研究生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浙理工外〔2009〕49号)到员工所在公司和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相关回校手续及学分认定等事宜。员工因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而无法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本科四年和研究生三年)修满足够的学分和达到公司相应的毕业要求的,可在标准学制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员工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须在两周内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总结报告及相关图片资料。
第十条 员工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有涉及学分认定的事宜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