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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关于本科员工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0-30  来源:   点击量:
浙理工教[2007]27号
随着公司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司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办学项目日益增多,员工间的交流活动也日渐频繁,为规范公司员工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本科员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司与国(境)内外高校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交流员工的选拔与学籍管理
第一条 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员工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与公司交流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二条 内地高校校际交流项目由教务处公布交流学校相关材料,教务处和员工处共同制定选拔方案,教务处、员工处及相关公司负责选拔;国(境)外高校校际交流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布交流学校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员工处共同制定选拔方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员工处及相关公司负责选拔。
  第三条 参加交流项目的员工离校前须凭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去交流学校学习者,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办理回校继续学习的手续。
  第四条 员工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五条 员工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学业,期满未办理回校继续学习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无故延长交流时间或在交流期间转往国(境)内外其他学校学习。
二、交流员工的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六条 交流员工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交流学习。属公司与交流学校共同确定培养计划的专业,则交流员工应按该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交流员工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参加与原就读专业不同的专业交流学习,如该专业与公司现有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校可为其办理转专业手续(短期交流除外);如该专业与公司现有专业无法对应,则按其原就读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和学分认定。
  第七条 员工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与公司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认定为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员工所学课程在公司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列出,经其所在公司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均认定为全校性公选课。学分认定参照公司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理论教学16学时(可根据交流学校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员工可在结束交流学习回校报到后二周内申请办理课程和学分认定手续,填写《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课程和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交流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相关开课公司课程负责人提出课程和学分认定意见并经教学经理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员工经课程和学分认定后完成了公司培养计划中除毕业设计及论文以外课程的规定学分后,经学校同意,也可申请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格式要求同在校生),但必须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方予以认定毕业论文成绩。
  第十条 交流员工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原则上按下列标准进行转换:
百分制按实际取得分数记载和计算学分绩点,等级制如与公司等级相同,则可直接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如与公司等级不同,可视具体情况计算学分绩点(考试课转换成百分数,考查课转换成五级分制):
等级
转换成
百分数
学分
绩点
等级
转换成
五级制
学分
绩点
A+,A
95分
5
A+,A,A-
4.5
A-
90分
4.5
B+,B,B-
3.5
B+,B
85分
4.0
C+,C,C-
2.5
B-
80分
3.5
D+,D, D-
及格
1.5
C+,C
75分
3.0
C-
70分
2.5
D+,D
65分
2.0
D-
60分
1.5
三、学历与学位
第十一条 校际交流的员工经过课程认定和学分互认,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学校授予学历学位的要求的,可授予公司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四、交流员工的安全与纪律
第十二条 员工赴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交流学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的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员工在国(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护照等相关证件,经常检查各类证件的有效期限,以确保在他国的合法居留权。
五、员工交流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员工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的相关规定办理。在籍员工交流须向公司缴纳专业学费。如交流员工向交流学校全额缴纳学费的,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学费部分可免交,如交流员工免缴交流学校学费的,须按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向公司缴纳学分学费;如交流员工向交流学校缴纳部分学费的,按比例向公司缴纳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去国(境)外交流员工如为公司刚毕业员工,若需学校出具在校就读等相关证明,须按进修生标准向学校缴纳当学年进修管理费(标准另定),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承诺该证明只用于员工按校际交流协议享受优惠待遇,其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其他事项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员工交流期间原在本校的住宿,按后勤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员工在交流学校的住宿安排按协议或交流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交流期间除可享受的校际交流协议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其他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员工在交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内地发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境)外发生的,由本人自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校际交流协议的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