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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研究生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30  来源:   点击量:
浙理工外[2009]49号
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研究生出国有关手续,保证公司产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一章 出国(境)类型及管理
第一条 长期出国(境)
(一)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交流学习、课程研修或合作研究。
(二)研究生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交流学习、课程研修或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学业和研究工作需要者,可申请延长出国(境)期限,延长出国(境)期限应较原定出国(境)期限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三)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不享受公司普通奖学金等经济待遇。
(四)联合培养或交流学习研究生在国(境)外所学课程如与其培养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在回校后办理课程认定手续。在申请课程认定时,须出具对方学校所学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和成绩单等,经导师及所在公司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所学课程通过认定后,均以公司的课程名录入,学习成绩转换为公司该课程的成绩等级,获公司该课程学分。
(五)联合培养或交流学习研究生经课程和学分认定后,如完成培养计划所有课程,满足公司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其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六)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公司获得。
(七)出国(境)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提交研究生部进行双盲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应在公司进行。
(八)自费研究生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交流学习、课程研修或合作研究,出国(境)期间仍须缴纳学费。在国(境)外修读课程的,按认定课程的学分退还该部分学费;在国(境)外完成学位论文的,退还学位论文指导费。学分学费和学位论文指导费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短期出访
(九)为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双边会议和短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国际竞赛等。
(十)短期出访期限根据出访任务而定,一般不接受延长出访期限的申请。
第三条 自费留学
(十一)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需经导师同意、经理审批、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自费留学研究生出国(境)期间的待遇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已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论文答辩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校授予其学位,毕业派遣按就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出国(境)探亲、旅游等。
(十四)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或旅游应安排在假期中,学期中间一般不接受研究生出国(境)探亲、访友和旅游等的申请。
(十五)对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学校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出具出国(境)留学所用的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境)外的公证。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公司审核,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学籍异动及出国(境)手续。自费留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一年。未经批准或擅自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学校不承认其在国(境)外的学习,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出国(境)期限在一个月(含)以下的研究生不进行学籍异动,出国(境)期间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出国(境)研究生须按期回校,在返校后一周内到所在公司报到,并向研究生部备案;出国(境)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需再次申请学籍异动,恢复其正常学籍和待遇。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或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者或出国(境)逾期不返校者,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研究时间计入总学习年限。
第三章 纪律与安全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组织和敌对势力的任何活动。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文化风俗,接受国(境)外学校或相关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出国(境)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依照《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员工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护照、通行证等有关证件,确保在国(境)外身份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的人生和财产等安全责任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出国(境)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建议购买境外医疗和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境),需提供原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不受理已毕业研究生的出国(境)申请,毕业后申请出国(境)的,一律回其生源所在地或所派遣单位办理,学校可出具学习成绩、学位和学历证明等留学所需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党员研究生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含)以上的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附国(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出国(境)期间的党费回来后补交。党员研究生中,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或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者或出国(境)逾期不返校者,公司党委组织部将依党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kaiyun官方网站下载手机网页研究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